問題1: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如何處理?
2024-09-30 12:39:15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問題1: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對出借人的主張區分層次審查處理,詳情如下:
第一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請求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應當以借貸合同約定為依據,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不區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還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或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
第二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對利息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這里既包括確定是否應當支付利息,也包括確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請求權。審判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利率但未明確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的,屬于對支付利息作了明確約定,只是對利率標準約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利率作出認定。
第三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借款期限。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既未約定借期利息,又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和《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對于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個層次:既未約定利息又未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應當先確定“借款期限”問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確定后,可按照第三個層次的方法來確定利息。如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不能確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對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參照第三個層次的利息確定方法計算。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 嘯
點評意見:本答疑結合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區分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利息約定不明、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等四個層次來解答,條理清晰,很有針對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規范的是所有類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合同,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那么無論該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間的還是非自然人之間的,一律視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也適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類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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